西藏和平解放60年来,中央专门制定了多项政策,促进西藏宗教事业稳定发展,充分保障各族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。
在西藏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,保障了西藏人民享有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。中央政府先后将西藏的布达拉宫、大昭寺、扎什伦布寺、哲蚌寺、色拉寺、萨迦寺等著名宗教活动场所列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,每年都拨出专款用于寺庙的维修、修复和保护。资料显示,上个世纪80至90年代,国家共投资3亿多元帮助西藏修复开放了1400多座寺庙。其中,从1989年到1994年,国家拨出5500万元和大量黄金、白银等物资,对布达拉宫进行了第一次大规模维修。而2002年实施的包括布达拉宫二期维修在内的三大文物维修工程,历时7年,总投资达到了3.8亿元。2008年起,国家又投入5.7亿元实施“十一五”文物维修保护工程,至此国家对西藏文物维修的总投入已达到近13亿元。
目前,西藏自治区共有藏传佛教寺庙1700多处,住寺僧尼4.6万余人。此外,西藏还有部分群众信仰伊斯兰教和天主教。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下,各种宗教活动在西藏正常进行,信教群众的宗教需求得到充分满足,信教自由得到充分尊重。
活佛转世制度是藏传佛教特有的传承方式,得到了国家和西藏自治区各级政府的尊重。1992年,国务院宗教局批准了第十七世噶玛巴活佛的继任;1995年,西藏自治区按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,经过金瓶掣签,报请国务院批准,完成了第十世班禅转世灵童的寻访、认定以及第十一世班禅的册立和坐床。西藏民主改革后,经过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批准继任的活佛共30余位。
此外,国家在北京开办了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,专门培养藏传佛教的高级人才,还建立了藏传佛教学衔工作指导委员会,确立了藏传佛教的学衔制度。截至2010年,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已授予66名学员“拓然巴”高级学衔。
没有评论:
发表评论